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6页(476字)

中国指定或者授权的机关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89年3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对境外投资外汇的管理包括:(1)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2)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按汇出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当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国家规定支付,若缴纳保证金确有困难,可向外汇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3)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应提交书面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主管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销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从其留成外汇中扣除,但累计扣除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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