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8页(814字)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施办法。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1992年9月10日发布,10月1日实行。共19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对象。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适用范围。

包括:①公司在境外承包、分包工程项目的外汇收支,包括承包合同项下提供设备、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备件。②公司在境外开展劳务合作的外汇收入。

③公司在境内承包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工程以收汇收支,其中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项下的工程。④公司在境内外与外商开展技术合作的外汇收支。

⑤公司在外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汇收支。

⑥公司在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项下设计、咨询、代理的外汇收支。⑦公司承包中国政府援外项目的外汇收支。(3)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所得可自由兑换外汇,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留在境外使用外,必须汇回境内。

(4)公司及其境外分支机构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在境内外开立现汇帐户。(5)公司自经批准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业务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5年内,该类业务的外汇收入不上缴国家,全额现汇留给公司;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外汇净收入的20%结汇上缴国家,80%现汇留成给公司,并开立现汇留成帐户。(6)公司可设立库存外币现钞备用金,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定限额,用于业务所需的零星开支;公司应制定库存外币现钞备用金管理办法,报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后执行。(7)公司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并自行核销。

(8)公司遇特殊情况需在签订合同之前汇出外汇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批。(9)公司应按期向外汇管理机关上报现汇帐户收支季报表和对外承包企业年度决算报表。(10)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外汇管理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强制收兑外汇、罚款、撤销现汇帐户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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