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9页(809字)

国际金融组织、一国政府或国内机构为筹措资金,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以某种外国货币作为面值的债券。

作为面值的外国货币必须是自由兑换币。期限一般较长,最长可达30年。其目的主要是:弥补发行国政府的国际收支逆差和国内预算赤字;筹集国家大型工程项目的资金;实施国际金融组织的开发计划;增加大型工商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范围。

可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大类。

其发行方式为:(1)公募发行,由证券和银行业者组成包销集团,从债券发行者处承揽整个债券的发行业务,募集债券投资者,然后把债券分售给投资者。(2)私募发行,债券发行者以某些有限的特定投资者为对象发行债券。

公募债券被认购后,可以上市买卖;私募债券一般不能上市,不超过一定时间不能转让他人。国际债券发行的有关当事人包括债券发行人、债券牵头经理银行、债券经理银行集团、债券包销集团、债券销售集团、律师以及债券投资者。

国际债券发行从开始谈判到债券发行上市,其程序如下:(1)债券发行人(借款人)确定主干事和主干事集团,即牵头经理银行和经理银行集团。(2)借款人通过主干事向发行地国家政府表明发债意向,征得该国政府的许可,取得债券发行权。(3)借款人申请债券信用评级。(4)借款人通过主干事,组织承购集团、设立受托机构、登记代理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

(5)借款人与以主干事为首的干事集团商榷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6)借款人向发行地政府递交“有价证券申报书”。

(7)借款人分别与承购集团、受托机构、登记代理机构和支付代理机构的代表签订各种协议。(8)承购集团向广大公众推销债券。

(9)登记代理机构受理广大投资者的债券登记。(10)委托机构将债券款项收足后,拨入借款人帐户。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长期、稳定的巨额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长,资金融通逐渐证券化,国际债券取代银行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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