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5页(466字)

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门以所吸收的信托存款或自有的信托基金所发放的贷款。

信托投资机构资金运用业务项目之一。它是银行信贷的补充。即在正常的银行信贷业务范围外所进行的资金融通,一般用于中长期投资。在中国,资金来源有:吸收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5万元以下的建设基金,集体企业用于建设的自有资金,按规定属于“十一不算”范围的建设基金,为联营或合营单位代收代管的资金等。贷款利率按不同行业,以及贷款性质、用途、期限、见效快慢、收益大小等情况,具体商定。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不受地区、行业领域限制,适应性强,对支持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国家对信托贷款实行宏观控制,信托投资机构只能在批准的信托规模内发放贷款。信托贷款实行“以存定贷”,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信托资金存款的一定比例之内,不能超支贷款。

信托贷款可分为信托流动资金贷款和信托固定资金贷款两大类。前者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原料和商品储备。

后者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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