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存款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7页(393字)

公司把公司内部存款债权转移给信托机构,委托其代为保全的信托行为。

受益人为存款人。一些公司为了密切职工与公司的联系,同时增加公司的资金利用,在内部设立了职工存款制度,这种存款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吸引了许多内部职工参加存款。

但是,对这些存款的本金没有像银行那样的保证制度,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好时职工可以拿到更多的利息,一旦公司生产经营不善甚至倒闭时,存款不但拿不到利息,连本金的归还都无法保障。为了维护职工对本金的利益,公司就采取该种信托业务,即以存款人为受益人,将存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钱款进行信托。

这样,一旦公司发生危机,这笔存款本金也可安全地归还给存款人,从而稳定了公司内部存款制度。该种信托的范围,除公司内部存款外,还包括股票、公司债券等能立刻折合成金钱的有价证券。

公司内部存款信托在日本最为发达,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得到了普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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