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4页(535字)

亦称“租赁费”。

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对价。它是租赁价格的货币表现,受价值规律的支配,体现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租金通常为租赁财产的全部价款(设备原价、运输费、保险费、调试费)、信托部门提供的融资的利息、应收手续费和垫付的财产保留费等的总额。

其计算方法主要有:(1)附加率法。

在租赁财产的概算成本上加上一个特定的比率来计算年金。(2)年金法。

以现值理论为基础,将每一项租赁财产在未来各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按一定的比率予以折现,使其现值总额等于租赁财产的概算成本来计算租金。具体分为:①等额年金法。即每次支付的租金额相等并且固定不变。②变额年金法。

即每期支付的租金额不相等。它又分为等差变额年金、等差递减变额年金、等比递增变额年金及等比递减变额年金4种。

中国租赁机构一般采取年金计算法。(3)年均分摊法。

按租金支付次数和租赁总成本平均进行分摊。

(4)递减法。

按借款每期偿还本金相等,并付清当期利息的方法来确定租金。租金的支付一般分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后付或先付。

先付指起租日支付第1次租金,其后各次租金按规定时间隔期支付;后付是指第1次租金支付日为起租日后1个月、季或半年、1年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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