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审查与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9页(905字)

主管机关对外国输入资本举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查批准的法律行为。

这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一环。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投资入境必须事先得到东道国政府批准。

多数发达国家也有审批外国投资的程序性规定,只是审批程序和适用范围以及限制不同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具体规定了审批制度。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其合同正式签字后,由中国合营者代表合营双方按中方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时需报送下列正式文件:(1)建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的该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该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5)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资企业签署的意见。具体审查批准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它授权的机构负责进行。

审批机关自接到举办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协议、合同和章程及其他正式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程序与合资企业的设立大致相同,其审批时限为45天。

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构对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应报送的文件是否完备,内容有无不当之处。

经审查合乎有关法律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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