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4页(342字)

外商投资企业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告终结。

终止的情形主要有:经营期限届满的;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决定解散的;合资、合作一方不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未达到预期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破产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的;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违反东道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的。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除期限届满自行终止的外,属于其他原因的终止应当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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