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7页(441字)

亦称“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资本输出国根据某项法律或法律行为而取得其海外私人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它是基于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国内法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海外私人投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首先采用这种制度。20世纪60年代,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欧一些国家逐步采用。这种制度只对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主要险别是不可兑换险、征收和国有化险、战争险,近年又增加东道国违反合同险。根据投资保护协定,如果在东道国发生上述任何一种风险,保险者(一般为国家公司或机构)根据对某国民的投资保险合同进行了赔偿,该保险人就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权利,代位向东道国要求赔偿,东道国应承认这种代位权。当然代位取得的这种权利不能超出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代位后,保险人往往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要求赔偿,还常凭借其经济和政治实力向东道国施加压力。

有的国家认为这实质上是外交干预,坚决反对代位求偿权。

中国在有关投资保护协定中承认这种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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