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4页(853字)

一国或地区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实行豁免进出口关税等政策措施,开展转口贸易,兴办工商企业,扩大产品出口,而设置的特殊开放区域。

其称谓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区、自由边境区、过境区、出口加工区、自由工业区、科学工业园区等。这些经济自由区的共同特征是:设区目的的经济性;特定区域的隔离性;政策的特殊性;经济活动的更为开放性等。13世纪末,德意志北部的几个自由市联合起来,建立了自由贸易联盟,史称“汉撒联盟”,曾选定汉堡和不莱梅为自由贸易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经济自由区是1547年意大利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亨自由港。

17、18世纪,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西欧一些国家先后把一些港口宣布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19世纪后,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在世界各地风行起来。

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2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75个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自由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即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实行“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的战略,纷纷建立兼具出口贸易与工业生产相结合的出口加工区,为经济自由区增添了新的内容。

据统计,至70年代,世界经济自由区猛增到328个。80年代以来,经济自由区从单一型向多样化、全方位发展,出现了综合型与科技型的经济自由区。目前,世界经济自由区已发展到600个以上,其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率,1979年为7.7%,1990年为33%,总额高达1万亿美元。经济自由区的类型按其经营性质可分为:(1)贸易型经济自由区,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边境区、转口区、自由关税区、保税仓库区、对外贸易区等。

(2)工贸型经济自由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工业区、投资促进区、自由出口区与某些自由边境区等。(3)科技型经济自由区。

如中国台湾省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加坡的肯特岗科学工业园区等。

(4)综合型经济自由区。如香港、新加坡等自由港以及中国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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