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7页(1254字)

调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设立、管理、投资与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地方法规。

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1985年4月9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分6章,共41条。主要内容是:(1)开发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2)开发区任务。开发区应按照广州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进行经济开发和技术开发,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开发高新科技产品,为广州市产业结构改造和技术改造服务,为国内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

(3)投资环境与法律保护。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做好土地平整工程、供水、供电、排水、环保、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等各项公共设施。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4)行政管理。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广州市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条例对开发区的职权与职能机构的设立原则作了规定。(5)投资与经营。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事业,提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鼓励国内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有出口创汇能力的生产性企业和开发新技术产业。

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可采取中外合资、合作、外资、国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补偿贸易、租赁、购买开发区内的债券和股票等投资方式在开发区投资。条例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自主权等作了规定。

(6)技术引进。开发区鼓励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①与广州市或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有关的。

②对广州市和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着效果的。③其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或替代进口的。④对广州市或国内某行业某种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起重要作用的等。

鼓励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采用许可证贸易、技术协作、合作生产或合作研制、聘请专家任职、进口技术资料等技术引进方式。

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技术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0%,并必须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资本。凡管委会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其技术股本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30%。技术股本超过20%的,作为投资股本的现金或实物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0%。

(7)优惠待遇。条例对开发区企业在所得税、关税、工商统一税等方面的优惠作了具体规定。

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广州市所属企业参加投资的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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