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9页(710字)

办理国际间货币的收付,以结清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机构。

基本上分为两类:(1)办理一定地区或经济合作组织的国家间的债权债务清算的国际清算组织。例如,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其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该行由国际联盟于1930年5月设立,最初目的是作为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分配的机构,后演变为西欧、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中央银行的银行,办理经济合作开发组织(OECD)及欧洲货币体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的债权债务清算,同时也成为世界经济与金融的研究咨询中心。

目前有30家中央银行成为其会员。又如国际经济合作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Eeonomic Cooperation,简称IBEC),由原东欧一些国家及苏联于1963年10月签署协定成立,1964年1月正式营运。其主要宗旨之一是实行卢布多边清算制度,为会员国提供贷款以融通短期的贸易失衡,并接受会员国的黄金及可兑换通货的存款,目前仍未撤销。

(2)各国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特别是跨国银行。国际结算是以银行为中心而进行的,在国际结算中,无论银行与进口商、出口商之间,还是银行与银行之间,不论采取什么结算方式,都必须以信用中介为前提。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作为结算机构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物和资金。其主要方法是运用结算工具和信用工具进行转账结算。中国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机构,除作为外汇专业银行的中国银行外,还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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