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质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0页(412字)

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作成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其特征是:( 1)设质背书是以背书方式设定质权。

背书人为质权设定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2)设质背书的目的不是转让票据权利,而是将票据权利作为质权的标的。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抗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被背书人,如果被背书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在此限。设质背书为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所承认。

其效力包括:(1)设定质权的效力。背书人将作成的设质背书的票据交付被背书人后,被背书人即取得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被背书人可以票据金额优先偿付自己被担保的债权。当被担保的债权不能实现时,被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票据的一切权利。(2)权利证明的效力。即票据连续背书时,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无需另行提出实质上的证据,即为合法的质权人。

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但不得为转让背书或设质背书,而只能为委任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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