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0页(695字)

在规定期限后作成的背书。

特殊背书的一种。即在作成背书时间上特殊,在记载格式方面与一般转让背书无区别。分为:(1)到期日后背书。

即在票据到期日以后作成的背书。

(2)期限后背书。即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

在一般情况下,到期日后背书可以包括期限后背书,因为到期日在前,作成拒绝证书(或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在后。但如果将到期日后背书与期限后背书这两者并用时,到期日后背书则只指到期日以后、拒绝证书作成前(或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作成的背书。期后背书的效力,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到期日后背书完全有效,期限后背书则不具有票据法上背书转让的效力;只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有的则规定到期日后背书,包括期限后背书,没有票据法上背书转让的效力,只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的规定是:“汇票到期后的背书与到期前的背书有同等效力。但因拒付而作成拒绝证书后,或规定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背书,只具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

”所谓只具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指:(1)不受人的*票据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至于期前背书的抗辩,仍按一般背书处理。

(2)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不能从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处当然取得完全的票据权利。

(3)期后背书无担保效力。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持票人),不负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其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表现在仍有权利移转的效力、因背书连续而证明权利的效力以及免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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