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5页(2021字)

调整汇票与本票关系的公约。

1930年6月7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统一票据法国际会议上订立,1934年1月1日生效。包括本文11条,第1附件78条、第2附件23条。本文是关于公约的成立、生效、加入、修改等的规定。

第1附件是关于汇票与本票统一规则的原则规定。

第2附件是允许缔约国保留的条件。汇票与本票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为:(1)汇票应记载事项。

①票据上应有“汇票”字样,此项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文字为准。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

③付款人姓名。

④付款日期。⑤付款地。⑥受款人姓名。

⑦出票的日期及地点。⑧出票人签名。如未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载付款地的以记载付款人姓名旁之地为付款地,未载出票地的以记载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2)出票。

出票人可签发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也可签发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码记载,两者有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应付金额。

如果不止一次用文字或数码记载,而先后有不符的,以较小的金额为应付金额。出票人可以免除其担保承兑的责任,但免除其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视为无记载。

(3)汇票的背书。所有汇票得依背书转让,汇票上发生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移。背书应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为之,由背书人签名。背书必须无条件,附带条件的视为无记载。

允许*空白背书、*禁转背书。如无相反的规定,背书人担保其承兑及付款。到期日后的背书与到期日前背书有同一效力,但期限后背书仅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4)承兑。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可以在付款人住所,向付款人提出承兑的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年内提出承兑的提示。

承兑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或其他同义字样,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仅在票面签名者,构成承兑。

承兑应为无条件,但付款人可以限制其承兑数额,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为之。

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任。(5)到期日。汇票的付款方式包括: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

除此以外的到期日汇票或分期付款的汇票均为无效。(6)付款。

见票后即付以外的汇票持票人,应于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中的1日提出付款的提示。付款人应负责查验背书的连续,但对背书人的签名、不负认定责任。

付款人付款时,可以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交出汇票。付款人只付一部分款,持票人不得拒绝。付款人只付一部分款时,可以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已付金额,并出立收据。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责任,如果在期前付款,风险自负。表示汇票金额的货币如非付款地通用者,可以依到期日的汇价用付款地国家的货币支付。(7)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则应有以下情形:汇票的全部或一部分拒绝承兑的,已承兑或未承兑的付款人破产的,付款人未经法院裁定,停止付款的,或对其财产经过执行而无效果的,不获承兑的汇票,其出票人破产的。

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证明。持票人应于拒绝证书作成后4个营业日内,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由通知背书人与出票人。

未按规定期限为通知者,并不因此而丧失其追索权,但对此而发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汇票金额。被追索人付款偿还债务后,享有与执票人同样的追索权。

(8)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参加承兑,在持票人可以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时为之,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以后的背书人,所负义务与被参加人相同。

参加付款,不论持票人于到期日或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时,均可以为之。参加付款人对于被参加付款人的前手,取得汇票上的权利,但不得将该汇票再行背书。

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因参加付款而免除其责任。

(9)变造。汇票文字有变造时,变造后的签字者依变造的文义负责,变造前的签字者依原有的文义负责。(10)关于时效。

基于汇票对承兑人主张的权利,自到期日起3年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持票人对背书人及出票人主张的权利,自在适当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或有“无费用偿还”的文字记载时自到期日起,经1年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

背书人对其他背书人或出票人主张的权利,自其偿还之日或被控告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11)关于本票。本票的应载事项包括:①票据上应有“本票”字样,此项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上所用的文字为准。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③到期日。④付款地。

⑤受款人或指定人。

⑥出票日期及地点。⑦出票人签名。在其他方面,公约关于汇票的各项规定,凡不与本票的性质抵触者,均可准用于本票。

公约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影响很大。其许多缔约成员国,如德国和日本于1933年、法国于1935年、瑞士于1936年,先后根据公约修订或制定本国的票据法,促进了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走上统一。

中国未加入该公约,但通常参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外贸易支付中的有关汇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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