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882年票据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6页(433字)

英国关于票据使用和流通的法律。

英国学者查尔斯爵士先在英国银行公会讲坛宣读一篇关于英国票据法典的论文,此后该银行公会请他拟定《票据法》草案。查尔马斯于1882年脱稿后,提请英国国会审查通过,定名为《票据法》,于同年颁布实施。英国票据法是搜集历史的习惯法、特别法以及各种判例而编成的,由于它不仅是汇票的立法,而且是本票和支票的立法,故统称为《票据法》。该法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作为受票人的即期付款的汇票,本票则是承诺本人付款的票据。

1957年英国颁布《支票法》,共8条,是对《票据法》中支票部分的补充,与《票据法》结合使用。英国《票据法》的主要特点是:(1)保护票据的流通。

它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流通票据制度和办法,使票据充分发挥其流通性的重要作用。(2)保护和发挥票据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作用。

(3)在银行处理票据业务中,适当地保护银行的权益。属于英国《票据法》系统的有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美国和其他过去的英国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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