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6页(417字)

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方核对和审查信用证的行为。

它是出口方的银行和出口商的共同职责,但两者审核的内容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出口商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原订合同是否一致。审证的基本要求是:(1)来证的各项内容符合出口方的法律及双方国家签定的易货支付协定。(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外来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并不得附加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条款。

(3)来证的到期地点一般应规定在出口国境内。(4)来证中的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期、目的港、保险险别等必须和合同约定相符。如来证加列了特殊条款(指定由某轮船公司的船只载运或只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应结合合同内容商定能否接受。(5)来证内对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明、检验证书等单据的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字样等),均应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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