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3页(1190字)

中国规范企业财务工作的准则。

1992年11月29日由财政部发布,1993年7月1日施行。分12章,共46条。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财务活动。

(2)资金筹集。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3)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计提坏帐准备金。(4)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5)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

没有规定期限的,按预计使用的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摊销。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6)对外投资。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认定与计量。(7)成本和费用。包括成本和费用的确认、分类和计算。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8)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规定了营业收入和利润的确认,利润的计算和分配顺序。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①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②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③提取法定公积金。④提取公益金。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9)外币业务。

规定了企业外汇业务的确认与计算。(10)企业清算。

规定了清算机构、清算任务、清算费用的计算、债务清偿顺序,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11)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企业应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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