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5页(534字)

亦称“国际双重征税”或“双重征税”。

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税法重复征税。它的产生是由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可按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确立,因而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具体有3种情况:(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造成的。(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是由于有关国家确定税收居所的标准不一致造成的。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同一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确认来源地的标准造成的。

国际重复课税,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公认的国际法上限制国家征税权的原则,也没有任何国际惯例禁止国际重复课税。要避免国家间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必须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对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而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可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或协商解决;对于国家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可通过国际上常用的解决原则解决;对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居住国可以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来考虑。国内法上的方法有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

国际法上的方法,可通过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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