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5页(597字)

亦称“抵免方法”。

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消除重复征税,而不是为了降低任何税收管辖所规定的高税率的影响。抵免法计算公式是:

实行外国税收抵免的国家一般规定,抵免以互惠为条件。

抵免的范围,一般限于跨国所得的直接税,间接税不列入抵免范围。外国税收抵免额一般不应超过本国税法税率所限定的幅度。

通常采用的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又可具体分为两种计算方法: (1)全国限额。即将居民纳税人向所有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合并起来计算可以抵免的限额。

(2)分国限额。即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限额分国别单独计算。

中国采用分国别限额的方式计算。抵免通常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抵免方法。

抵免法最早由美国1918年的《国内收入法》加以系统规定,目前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世界各国在具体运用抵免法时,又主要采用限额抵免。

中国也采用限额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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