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竞争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1页(575字)

亦称“独立核算原则”。

要求国际联属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分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关系,作为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竞争原则早在1963年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关于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中被提出来,1979年在《联合国范本》中又被作为各国税务当局处理国际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如今已为世界上极大多数国家采用。

独立竞争原则的内容是:(1)规范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将其相互间的每一笔业务往来按独立竞争价格予以调整。

(2)规范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利润,依独立竞争标准评估各关联企业交易应得利润。

独立竞争原则的优点表现在:(1)以市场竞争价格分配国际收入和费用,无论对征纳双方之间或各国税务当局之间,都可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因而有其合理性。(2)在实践中早已成为无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所奉行的原则,易被各国税务当局和跨国纳税人所共同接受,因而有其可行性。

独立竞争原则的不足之处在于:(1)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找到真正独立的和可供比较的第三方交易价格。(2)跨国调整应征税额由于直接牵涉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不容易解决。(3)跨国企业为数浩大,其内部交易又十分频繁,按独立竞争原则对其交易价格逐笔审核,工作量大,执行起来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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