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7页(526字)
亦称“固定资产损耗”。
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因使用而损耗减少,导致固定资产资金占用逐渐减少的客观过程。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货币表现,叫做固定资产折旧费。
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乘以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算,作为一种生产费用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固定资产计价、折旧的计算,直接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折旧率越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越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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