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7页(482字)

海关为加快口岸货物流转,防止货物积压,对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的货物征收的费用。

征收对象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人或代理报关人)。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超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邮运进境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日起第15日。

转关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种:(1)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

(2)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只要符合其一,即收滞报金,两者皆达到则征收两次滞报金。

滞报金的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额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免征。以下情况免收滞报金:海关已将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提取变卖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内补办申报手续的;被海关扣留货物在扣留期间的。

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关,其原因不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切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如果对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才能向海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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