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工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2页(534字)

经海关批准在海关监管之下,用海关特定关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进行加工、生产、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

保税工厂原则上应建立在有海关的地区。凡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接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复出口的生产企业均可向当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必须具有便于海关监管的条件,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帐册。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应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

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为成品复出口,如有特殊情况,工厂经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延长经营加工的期限。保税工厂必须定期将进口的原材料储存保管、使用加工、加工成品仓库和成品出口以及特准内销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核查。保税工厂如将进口料、件同国产原材料混合加工时,必须如实向海关报明投入进口料、件的比例和数(重)量。海关可派员驻厂或随时派员到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和调阅有关帐目,工厂应在工作和生活上提供必要的方便。

保税工厂在失去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或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海关将吊销其保税工厂证书,并对发生的行为按《海关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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