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4页(393字)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退税,与海关之间产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对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有异议时,应事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纳税,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诉的,海关可以不受理。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应当予以公告。纳税人对总署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89年上海碳素厂与上海海关之间的纳税争议,是中国自1987年7月1日实施《海关法》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关税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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