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归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7页(1404字)

亦称“税则分类”。

按照有关关税法规规定的规则和办法,将进出口商品按照其特点恰当地归入税则中的某一序列,以找出其最相适合的税目和税率的方法。它直接影响适用税率的高低,影响国家与纳税义务人的分配,也影响关税政策的贯彻。

税则归类工作的技术性、政策性都较强,是海关依率计征税款的前提。归类时首先必须按有关关税法规的归类总原则办事。

目前,世界上最广泛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其归类规则是:规则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2:(甲)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成制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成制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乙)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它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3归类。

规则3:当货品按规则2(乙)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下列规则归类:(甲)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乙)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3(甲)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丙)货品不能按规则3(甲)或(乙)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规则4: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规则5: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甲)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盛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乙)除规则5(甲)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6: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规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上述归类规则中,规则1优先于规则2,规则2优先于规则3、4、5、6,规则2(甲)又优先于规则2(乙),依此类推。在中国,归类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总规则外,还应该注意防止以政策代替科学分类;应确切了解货品的性质、成份、结构、原理、用途、加工过程、加工程度等情况,以便按前述归类总规则及海关总署下发的有关税则归类规定,并参考《协调制度注释》进行归类;在货物归类难以确定时,应通知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或通过化验,然后据以归类;对归类确实有困难的,应报总署关税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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