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栏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9页(416字)

亦称“复式税则”。

“单栏税则”的对称。在税率表中对每一税目即每一栏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率,区别情况分别征税。实行多栏税则的国家和地区,在其关税税则种类划分中,对每一种货物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对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制造的同一种货物,或因输出国不同,或因运输工具的国别不同,实行区别对待,以不同的税率课征关税。多栏税则实际上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

在实践中,根据对每一种货物规定的税率数目的不同,多栏税则又分二栏税率、三栏税率、四栏税率乃至五栏税率。实行多栏税率的目的,主要在于争夺国际市场,垄断国内市场,建立国际国内垄断联盟。同一货物所设置的税率越多,灵活性和区别对待特征就越强,关税的政策性也就越强,因此采用国家较多。但是,同一货物设置的税率越多,会使关税征收更加复杂,难于运作。

而且其歧视性会遭到强烈的反对,不利于培育国际贸易环境,占领国际市场。因此,各国多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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