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5页(887字)

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专门性国际仲裁机构。

根据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于1964年10月14日成立。中心的任务是根据当事人将争议提请中心解决的合意以解决公约的成员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议。解决的方法是调解和仲裁。

中心受理案件涉及合资合同、合作合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及建筑承包合同。涉及的国家主要有牙买加、摩洛哥、象牙海岸等经济不发达国家,而案件中的投资者则来自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中心虽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但大多数案件是通过仲裁解决的。中心备有仲裁员名册,其中仲裁员来自世界各国,但当事人可以选择名册外的人士作为案件的仲裁员。中心是国际复兴银行下的独立机构,由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组成。行政理事会的委员为各成员国代表,主席由银行行长担任,负责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审定,确定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及其他有关中心的重要决策事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数人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工作。

在行政理事会下附设一个调停人和一个仲裁小组,其成员由各缔约国及管理委员会主席指派。向中心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所在国必须是《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2)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相应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协议指定仲裁员,但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为奇数,若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没有达成协议,则仲裁员人数为三人。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中心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但当事人可以协议商定使用另外一种或几种语言,仲裁庭不同意者除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庭审在中心所在地举行,仲裁庭应遵循的原则是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而又均等的申诉机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如当事人对此没有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投资接受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规范。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拒绝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不得上诉,并受要求在其领土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裁决的现行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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