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0页(561字)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即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要求以标的物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这一原则由来已久,早在14世纪就在意大利开始形成,但当时一般只把“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而动产物权则适用属人法原则。把“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动产物权的冲突原则的主张现在也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目前世界各国对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效力范围,在下列问题上是完全一致的:(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2)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之所在地法这个概念在中国法律上已经出现。

中国处理涉外所有权关系的有关法规以及审判实践,都开始遵循“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如中国一律不承认外国人在华拥有土地所有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中国法律为根据,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外国取得财产的范围受外国法律制约等。

依物之所在地法处理财产问题,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一国对内对外政策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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