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5页(1291字)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契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企业。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英国《合伙法》规定:“为多数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共同事业之关系”。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为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一种共同事业之社团”。

合伙企业是无限公司的一种形式。

当企业亏损,偿还债务时,各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或技术入伙,但不能向社会筹资,合伙人在分配中的应得收益由其投资的比例决定。

合伙是一种契约行为,通常通过订立共同遵守的合伙经营合同来组成合伙企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地点、合伙者的姓名、投资数额、职责及报酬、组建日期、经营性质和范围、合同的有效时间、分歧的仲裁程序和还股的办法等。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类型有:(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

企业进行重大决策时,一般需要普通合伙人意见一致。有限合伙人仅负有限责任。

(2)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出名合伙人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权力,并对外负责,对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只出资不出名,也不执行业务,只参加红利分配和拥有对企业的监督权。企业解散时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企业亏损时,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不负其他责任。

有的国家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但更多国家规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不能分离,不承认合伙企业是法人。

但合伙企业可以用其商号起诉或被诉。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随机应变,易于创建或解散,便于资才合作,合伙人有同样的权力。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相同之处:(1)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出资人;(2)以盈利为目的;(3)都必须有出资份额;(4)以出资份额进行利益分配。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合伙是以契约而成立,公司成立的基础是章程行为,合伙契约可以不公开,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2)合伙企业是人身相互信任关系,侧重“人的联合”,而公司侧重“资本联合”;(3)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不被认为是法人,而公司必定为法人;(4)合伙人出资份额不得任意转让,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份。

合伙企业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1)合伙契约规定期限已满;(2)合伙的目的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3)营业人受禁停产;(4)合伙人中一人死亡或破产;(5)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6)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撤销;(7)法院判决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债务后剩余的合伙财产,由所有合伙人分配;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由各合伙人按入股份额比例补足不足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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