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9页(912字)
以赢利为目的,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主体。
企业法人分类 按创立者的不同可分为:(1)国家法人,即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法人,为国有企业;(2)集体法人,即由集体出资兴办的企业法人;(3)私营法人,即由私人出资兴办的企业法人;(4)混合型法人,由上述类型法人混合而成的公司。这些企业的负责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为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注册登记应符合下述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法人代表;(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在成立以后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等方面的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清理债务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具备上述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公章,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