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55页(440字)

亦称“活工资”或“暂时增发工资”,指标准工资外附加的那部分工资。

十年动乱期间,奖励制度停止实行,把原来的奖励基金按月随标准工资平均发给职工,成为职工的附加工资。享受附加工资的范围,是企业原来实行综合奖的职工。原来没有实行综合奖的职工,不执行附加工资制度。附加工资是取消奖励制度的一种临时措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由于它既不考虑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也不考虑个人生产(工作)成绩,不能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从而也没有起到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作用。1978年企业奖励制度恢复后,国家规定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要把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不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职工的附加工资不能无条件照发,而应当结合职工出勤和生产情况增发或减发;职工有附加工资的,升级时要逐步冲销。

1980年国家还规定,不论是升级冲销后剩余的附加工资,或没有升级职工的附加工资,除在今后增加工资时继续冲销外,调动工作不以调入单位的附加工资标准增减,一律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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