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2页(343字)

殖民强国通过强迫弱小国家接受“保护”而产生的一种殖民形式,附属国的类型之一。

保护国产生的途径有二:一是帝国主义强国对弱小国家进行侵略和压迫而单方面强制宣布形成的保护国,或称被保护国。如1905年美国国会通过“普拉特修正案”,把古巴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1914年英国宣布埃及为英国保护国等。二是帝国主义强国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使之交出外交权等部分主权因而在国际上处于被保护地位,如1880年法国确立对刚果河下游北岸地区的保护权、1905年日本把朝鲜变为自己的保护国等。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这种形式攫取了大量特权,成为被保护国的太上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保护国已经逐步赢得政治独立,并且正在为获得经济独立而斗争。参见“附属国”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