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明达尔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4页(631字)

英国殖民当局从1793年开始在印度的一些地区实行的土地-田赋制度。

柴明达尔,在印地语中本是对土地拥有者的称谓。在莫卧儿帝国时代(1526~1857年)则指不享有土地实际所有权,为国家包收田赋的人,即包税人。一个柴明达尔负责征收一个税区的田赋,向国家缴纳。后来逐渐演变为世袭包税人,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实际上是包税区的封建主。

英国统治印度以后,把包税人作为殖民统治的社会经济支柱。1793年英国总督颁布“土地经常整理法”。

根据这个法令,东印度公司首先在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地区实行柴明达尔制,并于同年公布了固定赋额法。法令规定,柴明达尔是包税区土地的世袭占有者,并向公司缴纳固定田赋。在这种制度下,柴明达尔不仅可以自由买卖或转让土地,而且可以任意增加田赋和其他封建义务。而向东印度公司缴纳的田赋则固定为1793年柴明达尔实际地租收入的10/11,另外1/11归柴明达尔。

这种土地—田赋制度被称为固定柴明达尔制,后来推广到德拉斯北部和贝纳勒斯,以及其他一些地区。还有一种不固定的柴明达尔制度。

这就是1822年在北印度地区实行的马哈尔瓦制。其特点有二:(1)田赋额不固定,每20年~30年调整一次。最初规定的赋税率为地租额的83%以上,由于税率过高,行不通,又降低一些。(2)土地不固定,当柴明达尔不能按时完税时,东印度公司有权拍卖其土地。

两种柴明达尔制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实质却一样,都是残酷压榨印度农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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