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村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60页(472字)

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俄国农村的基层社会行政单位。

最初是在1837年成立于国家农奴居住的地区。1861年废除农奴制以后又在原地主农奴居住的地区普遍建立起来。由一个或几个原来共同使用农业用地的小村庄组成。村社是土地支配者,定期在农户中间重新分配土地。

未经村社允许,农民无权出卖或转让自己的土地,无权擅自离开村社。村社按连环保原则向农民收敛国家赋税,保证国家的税收。

村社的管理机关是村会,由村长负责,并设收税员、森林和农田看护员等公职人员。若干个相毗邻的村社组成一个乡。

乡是行政、司法和警察管理机构的基层单位,直接管辖村社。地主是村社的“保护人”,有权监督和维护其土地范围内的秩序和安全,有权撤换村长或其他公职人员,有权向村社提议开除农民,直至将其驱逐出村社。未经地主允许,村社不得改变轮作形式和开垦空闲土地。村社制度对地主和国家都是有利的,一方面可把农民继续束缚在农村,保证地主有足够的劳动力,获得代役租;另一方面又可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村社对于农民来说,却是实现他们合法权利的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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