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87页(431字)

限制垄断活动的一系列法令的总称。

世界上最早的反托拉斯法是1889年加拿大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然而最重要的是美国制定的一些法案,如: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36年的《鲁宾逊-帕特曼法》,以及1941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另外,挪威也制定了反托拉斯法。

二次大战后,英国1956年制定限制贸易行为法案,联邦德国1957年制定竞争限制法,法国、丹麦、荷兰、瑞典、奥地利、日本等国也先后制定了具有反托拉斯性质的法案。

工业发达国家的反托拉斯法,是为本国垄断资本的利益服务的,是限制跨国公司控制国内市场、保护本国垄断资本向外扩张的重要工具。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联合起来把控制世界范围的限制性贸易做法,作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组成部分。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1980年12月5日,第3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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