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卡特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11页(1320字)

控制美国以外资本主义世界石油市场的国际垄断组织。

主要成员是美、英、荷、法等国的大石油公司,卡特尔是在他们的争夺和妥协中通过签订一系列协定逐步形成的。最初是从1927年美、法两国的石油资本打入英、荷控制的伊拉克石油公司开始的。

经过斗争与妥协,英、荷两国的石油公司同意开放伊拉克的石油租让地,重新分配伊拉克石油公司股权:英荷壳牌、英伊、法国三家石油公司各占23.75%,新泽西美孚及纽约美孚两家石油公司合占23.75%,其余5%作为无表决权的股份分给石油商古尔本金集团。接着,英、法两国的石油公司为了防止美国石油公司的扩张,于1928年7月同美国的两家公司达成协定:在前奥斯曼帝国范围内新提出的石油租让权也按上述比例分配。

因为这个地区是用红线在地图上划出来的,这一协定被称为“红线协定”。同年9月新泽西美孚、英荷壳牌、英伊石油三巨头又秘密达成“阿克纳卡里协议”,确定了“合伙经营七原则”,成为卡特尔的基础协定。其主要内容是:承认1928年各石油垄断组织分割除美国国内市场以外的世界市场的现状;废除并防止各垄断组织因竞争而修建的重复设施;按产地就近供应原油;防止生产过剩,维持垄断价格。这个协议立即得到纽约美孚、加利福尼亚美孚、海湾和得克萨斯四个石油公司的赞同,他们也被吸收进来。

1932年12月石油三巨头又签订了“分配协定原则”,规定了以后缔结地区性卡特尔协定的条件,排除外来竞争者的措施。根据这个原则又成立了两个监督执行条款的委员会:一个监督供应,总部设在纽约;另一个监督销售,总部设在伦敦。1934年6月石油三巨头又签订了“原则草案备忘录”,规定了海湾基价加运费的计价制度,限制相互竞争和有关企业分享利润的规章、惩罚制度,并设立了伦敦委员会作为执行惩罚制度的专门机构。另外,卡特尔还组织了石油运输普尔,垄断石油运输。

至此,国际石油卡特尔便控制了石油的资源、开采、加工、运输、市场、价格、销售等各个环节,成为高度卡特尔化的国际垄断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石油公司的势力急剧膨胀,形成五大公司:新泽西美孚石油、纽约美孚石油、海湾石油、加利福尼亚美孚石油、得克萨斯石油公司。

战后,美国石油公司宣布废除“红线协定”。

1954年3月,在重新分配伊朗石油公司开采权时,美国(五大公司)获得40%开采权,超过原来的23.75%的限制,从而提高了美国的地位。

战前,1937年在中东石油开采量中美国只占13.1%,而英国则占76.8%。到1959年美国的比重上升为49.3%,英国则降为35.8%。

卡特尔成员之间尽管争夺激烈,但在掠夺和控制亚、非、拉石油资源,剥削产油国,攫取高额利润等方面,他们却是一致对外。美国在中东地区的石油投资利润,最高者可达73.4%。1972年美国五家石油公司和英荷两家石油公司(即石油七姊妹)的纯利润高达46.2亿美元。

为了保护石油资源,维护民族权益,伊拉克、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伊朗和委内瑞拉等石油生产国于1960年组成“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开展了一系列的斗争。于是国际石油卡特尔的势力逐渐削弱,但石油七姊妹仍然是世界最大的一些工业公司。参见“石油七姊妹”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