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57页(315字)

根据美国1933年农业信贷法成立的专门向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的机构,是合作社性质的农业信贷体系三个组成部分之一。

当时,美国正处于严重的经济大萧条之中,农场主和农场主组织严重缺乏资金。该银行体系正是为适应这种需要而建立的。该银行体系由12个区级合作社银行和1个中央合作社银行组成。一般地说,农场主合作社的贷款由区级银行来提供,而全国或跨地区合作社的贷款需求则由中央银行来满足。

目前,中央银行主要是参与区级银行提供某些大贷款项目或向区级银行提供资金。合作社银行的创业资本是由政府提供的,1955年农业信贷法制定了一个改变13个合作社银行所有权的计划,目前已经完全成为合作社性质的银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