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16页(269字)

由世界银行主持制订,于1965年3月18日经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通过,自1966年10月14日起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以缔约国为一方和以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为另一方的投资争议。根据该公约第一章的规定,成立了“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总部,作为管理仲裁与调解事务的机构。

公约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仲裁案件,不得再提交其他任何程序解决,其他任何机构也不应受理。

到1987年6月,共有97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87个国家已正式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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