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42页(650字)

20世纪30年代以来建立,以面向美国国内市场为主,促进和鼓励国际商业活动的自由贸易区。

美国根据1934年外贸区法规定,允许本国和外国客商和投资者在区内从事仓储、加工组装、销售等活动,对最终成品的进口征收比进口原料和部件更低的关税。到40年代末,美国批准了纽约、新奥尔良、莫比尔、旧金山、洛杉矶和西雅图6个海港城市开设外贸区。1950年和1958年,政府对外贸区法作了两次修改。

1980年,国会又通过了全面修正的新外贸区法,并对外贸区的机构,如美国外贸区委员会、海关总署等行使的职权,以及有关外贸区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单项法规。60~80年代,美国外贸区已扩大到全国47个州的河港、海港、航空港及内陆进口港城市,其经济活动发展到制造、出口加工和陈列展览等领域。目前包括外贸区和在外贸区周围设立的分区在内,其总数已超过240多个。美国已成为世界开设经济自由区最多的国家。外贸区的管理体制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

联邦政府和全国性的机构主要起宏观决策、调控、监督和协商的作用,加强对各外贸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主要机构有: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市的商务部;美国海关总署及其所在区的地方海关机构,配合外贸区委员会工作;全国对外贸易区协会,为协调外贸区的合作组织。另外,外贸区所在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直接经营管理外贸区的机构具体承担开发建设和管理外贸区的日常业务活动及行政事务。地方海关监管外贸区的人员和机构有相对的独立性,受外贸区委员会和海关总署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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