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场主合作运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50页(1125字)

美国建立和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

19世纪下半期,美国农民经济上困难重重。除病虫害和其他各种天灾外,农民还要遭受抵押高利贷和铁路高运费的残酷盘剥,因而迫切要求互相援助,共渡难关。美国农场主合作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的。

它经历了三个阶段:(1)1870~1890年为开始时期。

1867年成立的格兰其,积极支持建立供销合作社,推动合作社立法。1874年派代表到欧洲考察合作社,1875年制定合作社商店组织规则,并据此在全国建立了许多格兰其合作社商店。进入19世纪80年代以后,农场主联盟取代日渐衰落的格兰其,继续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到1890年,纽约有1000个活跃的合作社,其中25%是奶产品的,10%是谷物的,10%以上是水果、蔬菜的。

(2)1890~1920年为广泛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农场主合作运动的主要推动者是农场主同盟(1902年在得克萨斯成立)和美国平等社(1902年在伊利诺伊成立),它们不仅宣传推广组织合作社的原则、方法,还直接间接地建立了许多供销合作社。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对合作社表现出兴趣。1891年威斯康星和内布拉斯加制定合作社法规;1913年威尔逊总统派遣一个考察团到欧洲考察合作问题,并在考察的基础上组织了信贷合作社,这成为美国合作信贷体系的先驱。

同年美国农业部成立市场局,管理购销合作社。到1920年,全国共有农场主供销合作社1.3万个。一些重要的合作社如太阳女神葡萄干生产者协会、奶商同盟合作协会、家禽生产者合作协会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建立的。(3)1920~1933年为基本完成时期。

1919年成立美国农场局联盟,1920年,加州律师萨皮罗提出着名的萨皮罗原则,即按州或地区组建单项商品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控制的该项商品市场份额应足以使它成为确定该商品价格的决定性因素。1922年国会通过的卡珀·沃尔斯台德法又)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根据1926年的“合作销售法”,在农业部设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专门研究合作社问题并向合作社提供服务。

1929年,根据“农产品销售法”建立联邦农场局,并设5亿美元的周转基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农场主合作社迅速增加。

到1929/1930年,美国农场主供应和销售合作社达1.2万家,社员增至310万人,营业额达25亿美元。另外还出现了许多服务性合作社。1929年还成立了“全国农场主合作社理事会”。合作联合被认为是在农业生产高度商品化、专业化的基础上改善农业生产者经济地位的一种重要方式。

自此以后,美国农场主合作社数目不断下降,但社员人数和营业额仍呈上升趋势,表明美国合作社进入内涵式发展时期。参见“格兰其”、“卡珀-沃尔斯台德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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