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55页(314字)

美国国会于1933年制定的适用于证券发行市场的法律。

主要是规定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公司必须首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1)公司的名称、宗旨、法定地址、董事、高级职员、承销商、持有10%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的姓名与住址;(2)发行新证券的目的,资金运用计划;(3)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与盈余分配情况;(4)近期以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经公认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5)公司章程和承销合约副本。该公司的申报生效以后,公众可以随时到证券管理委员会查阅。

如果发行公司在招股书中弄虚作假,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宣告登记无效,并追究公司负责人、承销商、会计师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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