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尔赠地学院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71页(594字)

全称《1862年向农业和机械学院赠与土地的法》。

美国政府以西部公有土地资助各州建立农业院校的法令。1862年7月2日经林肯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令。由美国参议员莫里尔提出,故名。

该法规定:(1)从联邦公有土地中按每一名国会议员(包括众议员和参议员)3万英亩的标准拨给各州土地,由各州政府拍卖,所得收入投资于利息不低于5%的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公债券或其他安全债券,构成一笔永久性基金;(2)各州应利用基金利息创办和维持至少一所学院,主要讲授农业和机械工艺课程;(3)各州可利用不超过10%的年度利息收入购买土地作为校址或创办试验农场,但不得用于购买、建筑或维修任何楼房建筑或建筑群;(4)如果某州基金有所减少或损失,所在州政府应予补齐;(5)各赠地学院应就有关学校发展、试验情况、收支情况、所在州工业和经济统计等问题写出年度报告,免费寄送其他赠地学院,并上交内政部一份;(6)反叛联邦的州无权获得赠地。

法令通过不到两年,联邦政府就拨出土地900万英亩以上。1890年,国会又通过第二个莫里尔法,资助在南方各州建立针对黑人的赠地学院。到1929年,每个州都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州立农业学院或者在州立大学中设立农学院。莫里尔赠地学院法对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

它同海琪法、斯密-利弗法并称美国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的三大基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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