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夫脱-哈特莱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55页(531字)

又称1947年劳工关系法。

美国国会制定的着名反劳工立法,1947年经国会通过生效。因法案由塔夫脱参议员提出,经哈特莱参议员修改,故名。主要内容有:(1)在保留瓦格纳法有关禁止雇主对劳工实行种种不公平做法的同时,增加6种有关劳工不公平做法的禁令,包括禁止歧视非工会会员,拒绝集体谈判,实行非法罢工或次级抵制等;(2)工会每年须向其会员提交财务报告,其官员也须宣誓不是共产党员,不赞成以武力或其他违宪方式推翻政府;工会应对其官员的行为负责;禁止联邦政府工作人员罢工;(3)如果总统认为某次罢工危及“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他可以要求司法部发布在80天内禁止罢工的禁令,并指派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纠纷并努力解决之。

如调解不成功,罢工可以开始,但总统须向国会做出报告;(4)扩大全国劳工关系局,使其成员由3人增加到5人,同时成立联邦仲裁和调解局,负责协助调停劳资纠纷。

由于该法大大限制了劳工的权力,把工会几十年的斗争成果一笔勾销,因而被称为“奴隶劳工法”。1959年,国会通过“兰德勒姆-格里芬法”,对塔夫脱-哈特莱法做了某些修正,要求雇主每年向劳工部长呈送有关劳工关系的年度报告,但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约束劳工权力的基本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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