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航海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67页(394字)

简称通商条约或商务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和航运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其内容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航海等各方面的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一般这种条约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关税和通关待遇、海关手续、最惠国待遇原则、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财产购置权、工商经营权和移民权等)、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铁路运输和过境、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进出口数量限制、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商品样品、展览品的免税输入、领事的待遇、国有化等问题。条约通常由国家首脑或其全权代表签订,并经由缔约国双方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一般有效期较长。

它通常是缔约国双方相互承担义务或相互提供优惠待遇,但帝国主义国家与弱小国家之间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往往具有歧视性和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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