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统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83页(803字)

外贸统计的对象、口径和估价方法等一系列规定、习惯或制度。

外贸统计的对象一般包括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两种,主要是指有形贸易。但在进出口商品的统计中,黄金、发行银币不计入商品贸易额。一般说来,外贸统计的对象除了以上说明外,包括由于运入或运出从而造成了该国物质资源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商品。外贸统计的口径有两种:总贸易和专门贸易,因而也就存在总进口、专门进口和总出口和专门出口。

总进口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进口商品额的总和,它同进口商品的用途和这些商品的进一步使用没有联系。进口的商品按照用途划分成消费品、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它们是供国内市场消费用的商品,而该国为了出口目的进口的商品被称为过境商品。

过境商品分为直接(或无偿)过境和间接(有偿)过境。直接过境不计入总进口额,间接过境应计入总进口额,但不计入专门进口额之中。

也就是说,专门进口额等于总进口额减去以随后向国外输出为目的而存放在该国海关仓库中的商品进口额,即减去间接过境商品的进口额。总出口是本国产品的出口和外国商品的再出口之和;专门出口是指出口中的国产商品,即总出口扣除未经在国内加工或增值的再出口。在外贸统计体制中,估价方法也非常重要。195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推荐其会员国在编制国际贸易统计资料时要使用交易价格。

按照这种规定:进口按货物运抵输入国口岸或边境的价格估价,即包括“进口商支付成本、保险费和运费”的价格,英文缩写为C.I.F.;出口按离岸价格进行估价,英文缩写为F.O.B。两者的关系是:C.I.F.价格=F.O.B.价格+运费和途中保险费。但是这种规定有些国家只是在向联合国提供统计数字时才采用,本国公布的对外贸易统计数字仍采用本国规定的方法进行估价。

如前苏联、加拿大等国进出口商品都用输出国离岸价格估价,美国则进口用离岸价格估价,出口用船边交货价格(F.A.S.不包括装船费)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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