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40页(590字)

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

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按期在指定地点承诺议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在19世纪中叶出现于国际贸易中。1930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后数经修改和完善,目前已被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采用,是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格式不一,种类繁多,大致有:(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以及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但不管何类信用证都应具备以下内容:(1)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和承诺范围。(2)要求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

(3)对通知行、议付行、或代付行的要求或指示。(4)特殊要求。

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1)它是一种银行信用,提供了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的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便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进出口双方在货物和货款对流条件上的矛盾。(2)它是一种自定的文件,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银行只依据信用证行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它是一种单据买卖,一切业务以单据为准,而非货物,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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