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88页(484字)

具有宪法意义的加拿大自治领法令。

1982年改称“1867年宪法法案”。1867年3月由英国议会通过,7月1日生效。当时加入联邦的英属北美殖民地有上、下加拿大两省、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

后来又有6省陆续加入联邦。英属北美法案是当时几个北美殖民地大联合运动的结果。其基础是1864年10月各省代表共同起草的72条魁北克决议案。

该法案规定:(1)加拿大自治领是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制和内阁制;(2)一切有关保卫国家和开发资源的权利归联邦议会;(3)联邦政府有权征税、借债,控制货币信贷,管理贸易、保险和公债、渔业、邮政、运河、铁路、电报,以及专利权和版权;(4)省政府负责财产权、民法、省公司特许状、许可证和医疗卫生,管理公有土地、森林、矿产;(5)移民和农业归联邦和省共同负责。有关社会立法和工业管制的权力,当时也归各省,直到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才由联邦政府承担。该法案对加强原来分散的各殖民地间的联系、完成修建贯穿各殖民地的铁路计划、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以至抵御来自美国的扩张主义威胁等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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