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领土地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52页(575字)

1870~1930年间加拿大政府在西部草原推行的旨在鼓励移民和支持铁路建设的土地政策。

按照1868年自治领政府制定的鲁帕特领土法(Rupert’s land Act),哈得孙湾公司将加拿大西部的土地交还王室,然后转归自治领。自治领政府把开放西部领土、吸引移民定居和建设铁路作为建设国家的基本战略方针。1872年政府制定“自治领土地法”,规定每个居民缴10元钱注册费就可以取得160英亩土地的使用权,耕作三年后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此外还可以按政府规定价格优先购买相邻地块。

另外还实行了向铁路公司赠予土地的政策。

起初自治领政府曾向太平洋铁路公司许诺可以赠予5000万英亩土地(1894年后实际赠予规模缩小了)和资助3000万元现金。为了筹集支付太平洋铁路公司的现金,政府向私人出售土地。到1908年,给予铁路公司的土地已达3180万英亩。向西部移民提供的宅地到1930年已有6000万英亩,给哈得孙公司663万英亩土地,作为它交出西部领地的报酬。

另外还有近500万英亩土地出售所得资金专门用作发展西部教育的经费。

进入20世纪后,西部移民人数激增,形成一种政治势力,对自治领向铁路公司慷慨馈赠土地的政策进行尖锐批评。1930年,联邦将持有的草原上的公地交给有关各省,至此实施了60年的联邦土地政策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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