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55页(502字)

西班牙殖民者在西属美洲殖民地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

为管理美洲殖民地事务,1524年8月成立了“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与帝国政府其他行政机构分离,只对国王本人负责。总督作为国王在殖民地的代表,经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提名,由国王任命。

总督的法定权力和责任相当广泛:统率军队保护殖民地,防止印第安人反抗和他国入侵;维持并扩大王室收入;任命下属的殖民地各民政和教会的官员,执行法律,“保护”和“教育”印第安人。

总督的权力也受到严格限制:由王室任命的殖民地的其他重要官员可以监督总督。在离任前,总督必须向国王报告主要政务。

在西属美洲殖民地时期,西班牙殖民者先后设置了四个总督区:1536年在墨西哥城设置的新西班牙总督区,管辖墨西哥、中美洲、西印度群岛;1542年在利设置的秘鲁总督区,管辖巴拿马地峡以及除委内瑞拉以外的西班牙在南美洲所有殖民地;1718年在波哥大设置的新格拉纳达总督区,管辖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1776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设置的拉普拉塔总督区,管辖玻利维亚、乌拉圭、巴拉圭和阿根廷。为了便于治理,在总督区内又划分为多种较小的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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